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家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 呂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視同上訴人 呂東庠 兼訴訟代理人 呂信奇 被上訴人 呂黃雪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複代理人 簡大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