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931號
原   告  吳淑麗
被   告  蔣建鴻蔣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25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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