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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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被 告 王秋芬 律師(即 蘇進福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原告應提
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交易明細表及其他附件證物,並均附繕本1
件,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