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原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
原告與被告 德安臻藏 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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