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告 田愛雲 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