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晉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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