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萬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45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劉萬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劉萬祥、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股
107年度偵字第34501號被告劉萬祥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巷00號5樓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萬祥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07年10月19日19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之某小吃店內,飲用高粱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獨自摔車,因而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將其送醫救治,並委請醫院抽血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302.6MG/DL,逾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以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萬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檢驗結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化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