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提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提字第37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廖俊榮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廖俊榮並解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所謂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廖俊榮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深夜2時50分許,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1段23巷口附近時,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嗣警盤查詢問聲請人身分完畢,聲請人已坐上計程車後座右側正欲離開現場之際,聲請人因情緒激動,而與在場警員發生口角衝突,並在警員 林宥安 、 郭勁揚 等人面前,口出「警察是流氓啊」之帶有侮辱性字眼之言語,故警員乃認聲請人涉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依現行犯予以逮捕等情,業據警員林宥安到庭陳述綦詳,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警員林宥安及郭勁揚之職務報告書、警察密錄器錄音錄影光碟及節錄譯文暨錄影擷取畫面等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警察密錄器錄音錄影光碟其中檔案名稱為「2020_0710_024906_029.MP4」、錄影畫面時間02:50:40至
02:51:30之檔案無訛,有本院訊問筆錄之勘驗內容附卷足憑,堪認聲請人係涉犯刑法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嫌之現行犯。是本件執行機關所為逮捕、拘禁,經核其程序尚無違誤。
㈡、聲請人雖辯稱:伊當時是說「是警察還是流氓啊?不懂啊」,不是侮辱警察是流氓之意等語,惟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當時之警察密錄器錄音錄影檔案,確實聽見該句言語內容為「警察是流氓啊」,且本案承辦警員林宥安、郭勁揚於案發當時亦係因聽聞被告口出「警察是流氓啊」之侮辱性言語,乃認被告涉犯侮辱公務員罪嫌,而將聲請人依現行犯予以逮捕,已如前述,核其逮捕程序於法無違。
㈢、聲請人復爭執警員擋住計程車車門、不讓其離開現場云云,然經本院勘驗前揭密錄器錄音錄影檔案,在聲請人口出「警察是流氓啊」之言語之前,並未發現有聲請人所指摘之警察阻擋聲請人、禁止其離去之情事,且當時警員有對聲請人說「你要不要走啦?要不要走啦?」、「我要讓你走了,你為什麼不走?」、「我不是叫你走了嗎?」、「我是不是叫你走了?」、「趕快離開」等語,並有伸手欲關上計程車右後車門之舉動,聲請人之人身及行動自由並未受到警員之拘束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之勘驗內容附卷可佐。是聲請人上開陳述,無可憑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實涉犯侮辱公務員罪嫌,具有犯罪嫌疑,警員認被告係現行犯而予以逮捕、拘禁之程序為合法。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