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告 馬鈺瑩
馬威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告 柳家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具狀抗辯伊已搬遷並設籍於「雲林縣○○市○○○○街○號」,認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移送管轄等語,並提出戶口名簿為證,本件原告並未主張兩造有以臺中市作為債務履行地之合意,所以依卷內既有事證,無法認定本院具有管轄權,徵諸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