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戴志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
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