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戴志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
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