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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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賢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給付利息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塗銷原告所有不動產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惟被告已先提起另件訴訟(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給付利息等事件),主張原告尚未清償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而訴請原告應連帶如數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在案。
㈡、茲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被告對原告是否有可資行使之利息及違約金給付請求權),是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