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更生而非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從而,債務人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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