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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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蔡承達
被 告 吳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
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