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柯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青松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