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13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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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王慧鈞
被 告 王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1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陸仟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及
約定條款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