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振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振軒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7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軒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與編號6、7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3月25日
114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7日
114年5月7日
114年5月7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1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1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1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3月25日
114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50、251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7日
114年5月7日
114年5月7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1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1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515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2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