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請人 洪筱薇
相對人
兼債務人 陳配薰
債務人 游東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配薰與債務人游東緯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1月17日,並以相對人陳配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與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履行事項、借據、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大營段
2791-3
8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雨
遮
面
積
單
位
001
810
臺南市○市區○○00○0號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3.84
41.18
41.18
23.49
149.6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9.80
5.40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