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請人 洪筱薇

相對人

兼債務人 陳配薰

債務人 游東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配薰與債務人游東緯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1月17日,並以相對人陳配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與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履行事項、借據、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大營段

2791-3

8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3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810

臺南市○市區○○00○0號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3.84

41.18

41.18

23.49

149.6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9.80

5.40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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