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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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陳夢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梵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0萬元,應繳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