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林秀郁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 律師
林美智 律師被告乙○○○企業有限公司設苗栗縣後龍鎮北龍里六十三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鄭鴻運 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九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秀英
法官陳福來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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