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周惠竹 被告 周昱霖 被告 陳姿樺 被告 林陽証 被告 黃潘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