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睿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31號、第1476號、第1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家睿明知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為意圖營利,基於販賣K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撥打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之方式,與附表所示之人聯繫,並販賣附表所示數量及金額之K他命予附表所示之人。嗣為警方對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07年3月7日20時5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位在南投縣○○鎮○○里○○街○○○巷○○號住處內搜索,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含袋重0.6公克)、K盤1組、K菸1支等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李家睿業於107年10月4日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買家│買家使用電話│交易毒品種類、│交易金額│││││││數量│(新台幣)│├──┼────┼───────┼───┼──────┼───────┼─────┤│1│106年3│南投縣草屯鎮東│ 林芷微 │0000000000│K他命、數包│1萬元│││月起迄│ 閔路 1093號「亮│││││││106年5│妹檳榔攤」│││││││月││││││├──┼────┼───────┼───┼──────┼───────┼─────┤│2│106年3│南投縣草屯鎮東│ 林宗賢 │0000000000│K他命、數包│1萬元│││月起迄│閔路1093號「亮│││││││106年5月│妹檳榔攤」│││││├──┼────┼───────┼───┼──────┼───────┼─────┤│3│106年10│不詳地點│ 林建賢 │0000000000│K他命、1包│500元│││月5日前││││││││之某日││││││├──┼────┼───────┼───┼──────┼───────┼─────┤│4│107年1│南投縣草屯鎮仁│ 王奕捷 │0000000000│K他命、1包│1000元│││月10日21│愛街與信義街口│││││││時33分許│之「7-11便利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