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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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昌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
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
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而被繼承人 李林阿吟 之全體繼承人之年
籍資料業經本院查明在卷,然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及107年4月16日
更正狀均未記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具狀補正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更正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