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任治全
 被   告  葉泉雄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整,及其中本金伍
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應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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