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年2月12日送達於被告,並寄
存於被告營業處所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而
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1日,算至
107年3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7年3月19日始
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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