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631號
原   告 超省錢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凱
訴訟代理人  蔡建瑋
訴訟代理人  劉宗翰
被   告  林乾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87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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