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63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展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展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展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三、被告如附表所示之12次行為,係於有區隔之時間所為,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所為,自應分論併罰(12罪)。
四、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嗣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形式上構成累犯,然被告所犯前、後案之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利用停車場收費設備之漏洞,而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非停車格之位置,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之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酌被告本案所為12次犯行之犯罪時間相隔未久,且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相類,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於被告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規避繳納之停車費為合計61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堪認本件各次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入庫時間
出庫時間
停車時間
費用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112年12月31日15時50分
112年12月31日16時25分
35分
4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1月8日21時3分
113年1月8日22時6分
1小時3分
45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3年1月13日2時8分
113年1月13日2時37分
29分
2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3年1月13日23時12分
113年1月13日23時37分
25分
2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3年1月18日1時14分
113年1月18日1時28分
14分
15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3年1月20日21時31分
113年1月20日21時51分
20分
2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3年1月21日21時52分
113年1月22日2時10分
4小時18分
16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3年1月23日20時53分
113年1月23日22時53分
2小時
6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3年1月26日0時25分
113年1月26日2時42分
2小時17分
75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3年2月3日19時58分
113年2月3日21時27分
1小時29分
6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3年2月15日4時12分
113年2月15日4時37分
25分
15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3年2月18日18時30分
113年2月18日20時13分
1小時43分
8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766號
被 告 許展華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00號
居臺中市○○區○○○巷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展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之「Times台中東海夜市停車場」係臺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收費停車場,該停車場出入口處未設置柵欄,係以停車格內設置擋板,繳費後擋板放下車輛始能駛出之方式確保使用者付費,許展華並無繳納停車費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停車場內非停車格之位置,以此詐欺方式規避繳納停車費,共計610元。嗣經臺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提出告訴,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 陳定康 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展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場登記證、Times台中東海夜市停車場設置之告示牌、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展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嫌,被告為附表所示12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方法規避繳納之停車費為610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臺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和解條件為被告給付3660元予告訴人,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佐,堪認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宜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維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入庫時間
出庫時間
停車時間
費用
1
112年12月31日15時50分
112年12月31日16時25分
35分
40元
2
113年1月8日21時3分
113年1月8日22時6分
1小時3分
45元
3
113年1月13日2時8分
113年1月13日2時37分
29分
20元
4
113年1月13日23時12分
113年1月13日23時37分
25分
20元
5
113年1月18日1時14分
113年1月18日1時28分
14分
15元
6
113年1月20日21時31分
113年1月20日21時51分
20分
20元
7
113年1月21日21時52分
113年1月22日2時10分
4小時18分
160元
8
113年1月23日20時53分
113年1月23日22時53分
2小時
60元
9
113年1月26日0時25分
113年1月26日2時42分
2小時17分
75元
10
113年2月3日19時58分
113年2月3日21時27分
1小時29分
60元
11
113年2月15日4時12分
113年2月15日4時37分
25分
15元
12
113年2月18日18時30分
113年2月18日20時13分
1小時43分
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