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 徐道禮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3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