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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