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周壹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
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
做為送達之用。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原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嗣因
所在不明,於民國100年9月21日經遷至桃園市○○區○○○
街○○○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