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勝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程淵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