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楊東錕
被 告 林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鎮區○○街○○○巷○○號,且
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侵權行為即侵占、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發
生地,係分別在桃園市○鎮區○○路南勢2段與中庸路口之
全家便利商店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683號不起訴處分
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