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原   告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石清之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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