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
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9日約下午22時左
右,在自家洗手間修理漏水水管,不慎將塑膠管打斷,以致
水從牆壁滲透到原告之房屋即台北縣土城市○○○路○○○巷1
之11號地下1樓,造成音響、照相機鏡頭、書本及收藏20餘
年10餘卷底片均遭水淹沒而無法使用,造成原告之損失,原
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修負或給予合理之賠償,惟被告均置之不
理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000元等情,被告則否認
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辯稱: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且從
頭到現在都沒有提出任何照片云云。經查: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被告當庭
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諸上開規定,原告
之主張,難認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2000元,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