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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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二公克),既屬前開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