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基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黃崇輝 會計師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基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基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其中章程修改部分補充變更如附表,因涉及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及財團目的之變更,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基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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