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催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被竊聲請公示催告。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被竊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十一條上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阮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F0~T40┌───────────────────────────────────────────────────┐│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王 李秀霞中國農民銀行永│貳萬貳仟叁佰柒拾│未載│0000000│││││康分行│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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