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黃重菁 被告 歐良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2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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