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洪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居所原載「居苗栗縣苗栗市○○街○○○巷○○號」應更正為「居新竹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居所原載之「居苗栗縣苗栗市○○街○○○巷○○號」部分,應為「居新竹市○○區○○街○○○巷○○號」之誤寫。原判決雖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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