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原告 吳富登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黃喬詮 律師
繆籃蘋 律師被告 潘鵬山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瑞梅 被告 林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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