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保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91號原告 郭富鳳 被告 陳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