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李均瑩 被告 黃巧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姚水文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