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84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崇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2月2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債務人崇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現住居所地址,並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