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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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翔群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翔群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翔群公司)於民國93年6月28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自95年7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共新台幣(下同)7,700,000元(到期日、利率詳如附表),按月付息。
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另對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屆期時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逾6個月部分,另按屆期時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翔群公司自96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依授信約定書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或未依約清償利息經催告,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然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現被告翔群公司尚欠原告6,772,277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又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表、放款帳戶資料表、催告函等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又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772,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高楚安附表(均以新台幣計算)┌─┬─────┬─────┬─────┬───┬─────┬────────────────────────────┐│編│借款日/到│原借款本金│剩餘本金即│利息按│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號│期日││請求本金│年利率│││├─┼─────┼─────┼─────┼───┼─────┼────────────────────────────┤│1│95.7.27./│1,000,000│905,948│6.67%│96.5.15起│自9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96.7.27.││││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95.8.29./│2,200,000│2,200,000│5.42%│96.4.30起│自96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96.8.29.││││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95.8.29./│500,000│41,353│6.67%│96.5.15起│自9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96.8.29.││││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95.9.4./│1,000,000│907,322│6.67%│96.5.15起│自9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96.9.4.││││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95.9.7./│1,200,000│1,088,114│6.67%│96.5.15起│自9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95.9.7.││││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95.12.15./│1,800,000│1,629,540│6.67%│96.5.15起│自9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96.12.15.││││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