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高振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高振發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甲○
○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等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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