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德鑫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中市
被   告 德鑫藏龍社區管理委員會
           住台中縣
法定代理人  詹媖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南投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3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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