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袋王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 被上訴人 凌祥 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陳彩鳳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B1審判長法官張耀彩~B2法官王仁貴~B3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