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甲○○(即傑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杜英達 律師複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尤豐彥、法官魏麗娟、法官楊莉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法官蘇瑞華、法官楊莉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部分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蘇瑞華法官楊莉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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