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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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薛惇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江文峯 間請求
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