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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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峻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聲 等間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振聲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9,6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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