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吳玲嬋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鄭光欣
被   告  高長
訴訟代理人  高銓燕
被   告  高良雄
       高銓成
       高銓富
       高泉貴
       高楚鈞
       高郡廷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銓德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宋紅麗
被   告  蘇華英
被   告   高霈倢
被   告   林錦隆
被   告   賴彥德
被   告   高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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